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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羅文伶 
            柯鈞瀚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關於「柯鈞翰」記載,應更正為「柯鈞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