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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2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芳、吳文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吳文斌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對被告吳怡芳、吳文斌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被告吳文斌已於112年1月2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吳文斌既於訴訟繫屬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