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高芳儀
被 告 廖志賢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黃維俊
被 告 康凱博
訴訟代理人 尹宏毅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本件有向原告原任職之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調取
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薪資明細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