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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高芳儀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被      告  廖志賢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被      告  康凱博
訴訟代理人  尹宏毅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本件有向原告原任職之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薪資明細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