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346號
原 告 謝景文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