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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42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21號 原 告 北暐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曾政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2月6日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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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