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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4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3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複代理人    周芠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逸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卓雅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卓雅玲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雖以「卓雅玲」為被告,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卓雅玲」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木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