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43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周芠薈
共 同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
聲請人與
被告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卓雅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卓雅玲之
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並檢附其最新
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雖以「卓雅玲」為被告,
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卓雅玲」之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木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