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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99號
原      告  張美惠  
法定代理人  杜正國  
原      告  杜浩   
            杜祥   
            杜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告  洪文峰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汶晏律師
            李政叡律師
            廖品亭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翰升  
被      告  嘉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2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