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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0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齊偉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73,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路○區○道0號341公里900公尺處南側向內側」,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分別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