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6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順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