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孜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
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
惟原告
嗣具狀
撤回訴訟,有原告114年1月22日民事
聲請狀(撤回)在卷
可按,茲將本件
再開辯論,以利
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