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728號
原 告 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