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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訴訟代理人  張微茜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9條之9.2:「爭議處理: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立約所在地之相關法律…並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就本件合約之爭議,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