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4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9條之9.2:「爭議處理:雙方就合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立約所在地之相關
法律…並約定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就本件合約之爭議,雙方
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