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書豪律師
莊棣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6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 原裁定附表之請求項目試算表及訴訟標的價額,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請求項目試算表及訴訟標的價額。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986,374元(本金、利息、
違約金)+23,854元(未受分配違約金)+2,460元(未受償之
執行費用)=1,012,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