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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正仁  
            黃妙俐  
            黃妙齡  
            張佳惠  
            張永宏  
            張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繼承公同共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法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