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任宇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
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553元(含本票債權本金300,000元,加計自113年5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