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 告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邱暄予律師
王怡萱律師
被 告 何宏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