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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      告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
            王怡萱律師
被      告  何宏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