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29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漏列附表,應予
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
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