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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張華軒  

被        告  楊俊銘(即被繼承人吳枃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弘翰(原名: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