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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300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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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