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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3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08號 原 告 謝劍燕 被 告 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購買系爭車輛之全部資料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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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