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3066號
原 告 劉燕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系爭債權不存在及請求撤銷系爭
強制執行程序,而原告係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6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聲請系爭強制執行,其對被告所得執行之債權總額共新臺幣(下同)1,299,544元(除請求債權金額本金240,000元外,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1,288,688元,加上未受償
執行費用10,856元),
是以原告
本件異議權所得排除之金額應為上述債權總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9,5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已繳納之2,540元,尚應補繳11,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