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春發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德金 
被      告  詹益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1,2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1,265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約定書第15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春發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發公司)、詹德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春發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邀同被告詹德金、詹益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春發公司未依約還款,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付,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詹益炘辯稱:春發公司尚在運作,訂單減少,無法依約還款,被告雖為連帶保證人,已不在春發公司工作,資金皆為詹德金運用,被告無力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春發公司、詹德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詹益炘所不爭執,被告春發公司、詹德金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信為真實。被告詹益炘雖辯稱其無力償還等語,但無力償還並得解免或延緩其清償責任之法定事由,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