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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7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築璽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挹廷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硯婷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李震岳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