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
分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401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和解筆錄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原告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和解成立,因
兩造漏未就本院112年司票字第25759號民事裁定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成立和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113年4月12日和解成立,兩造確認
被告所
持有就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5759號
本票裁定所列之原告於111年1月10日共同簽發、付款地在臺北市,面額5,000,000元之本票1紙,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僅餘3,416,673元及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2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語,並於筆錄上簽名確認,
是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情事,而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之事項乃本院112年司票字第25759號民事裁定之程序費用,此非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