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及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余夢婷即鑽石藝術坊」、
上訴人即被告「余夢婷鑽石藝術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余夢婷即余夢婷鑽石藝術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