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人共 同
李家豪律師
上 二人共 同
複 代 理 人 賴奐宇律師
被 告 吳昱勳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謝憲愷律師
李家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
理由欄第二頁第十三行關於
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