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鐘國龍(原名鐘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鐘國龍(鐘榕祥)」記載,應
更正為「鐘國龍(鐘榕)」。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