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詹智翔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劉惠珍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星喬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劉惠珍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經臺灣士林地方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706號裁定移送前來,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