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被 告 杰妮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
被告應將登記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屋的公司遷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80元,並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公司遷離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680元與相當於日租金額之
違約金。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有
起訴狀可稽,其中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未付租金與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訴訟標的價額為10,08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0,800元(計算式:0000000+108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3元(計算式:00000-0000=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