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847號
即 原 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378元,
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30日寄存
於上訴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依法已於113年6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