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實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實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登記在案,原告
起訴狀未列載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或選任清算人)顯未合法,
爰限期補正被告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陳報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
標的物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並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