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1972號
被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柏廷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上列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柏廷、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與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