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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119號
原      告  吳裕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琪 
被      告  邱詮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