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1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承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77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5,8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