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3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明書
陳則伊
被 告 高秋貴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黃宇綺
被 告 高祥洲
關榮漢
林順吉
黃英杰
黃曉琪
黃安琪
黃婉琪
劉○○(即蔡高碧蓮、蔡連明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劉○○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王○○ (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24日
宣判,然因分割比例計算表內容有誤,須更正後再令當事人確認並表示意見,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