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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2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莊詠升  
訴訟代理人  劉興儒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席伊麗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尚文(Simon  John  Dyer)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