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476號
原 告 好窩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蔡復吉律師
被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維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具體特定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3年3月29日變更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
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A1-22樓建物如附圖所示紅圈位置之瑕疵修補完成」,惟此項聲明就「修補完成」部分尚未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