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勝發顧問有限公司
何思瑩律師
許勲㨗(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深育
許綉涼
許國泰
許國慶
許建東
許順傑
許順禎
許進益
許銘傳
許登讚
林許富
許淑瓊
許玉芠
許維修
許維瑞
許祐誠
許婷婷
陳翠青
許耀文
許修昆
許程超
許碧珊
許仁英
許深隆
許深信
許深堯
許深利
許鐙鑑
許惟棠
許世珍
楊建英
袁慧玲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土地之
應有部分有變更,並
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