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被 告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533元,該項裁定已為送達原告,此有本院
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
可稽,原告雖提起
抗告,但業經本院
民事庭以113年度簡抗字第35號裁定抗告駁回,是原告即應依前揭本院裁定補繳,始為
適法,
惟原告
迄仍未補正,其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結果
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