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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2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