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836號
原 告 梁秀麗
許碧純
蘇靖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3,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6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