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2960號
即 原 告 祐峰悅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黃雪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
駁回其請求部分之
裁判廢棄,並於聲明第2項請求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01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