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      告  陳其睿(即黃芳之繼承人)

            陳畇治(即黃乃芳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俞誠(即黃乃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繼承繼承人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繼承繼承人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繼承繼承人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以新臺幣肆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繼承人黃乃芳於民國111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84期),利息按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79%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2.37%),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約定利率1.2倍計算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起後回復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繼承人黃乃芳自112年7月1日起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60,557元,又被繼承人黃乃芳於112年5月7日死亡,被告為被繼承人黃乃芳之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繼承繼承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黃乃芳之上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催不理,依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陳其睿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希望能夠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告陳俞誠兼被告陳畇治法定代理人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希望能夠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成立契約、注意事項、信用借款約定書、網路銀行服務條款、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黃乃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44號卷第16-33頁、本院卷第45頁),復被告均自陳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就上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屬有據。
 ㈢至被告均抗辯希望能夠分期還款云云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民法第31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過認法院有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字第11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雖均請求分期給付,惟其並未提出證據資料釋明其境況,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尚難准許被告分期清償,是其所辯,均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繼承繼承黃乃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  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60,557元
陳其睿
陳俞誠
陳畇治
自112年07月01日起
至112年08月01日止
年息12.37%
自112年08月02日起
至113年03月01日止
年息14.844%
自113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