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姵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7,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計 算 書: | | |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97,100元,故訴訟費用中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 |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