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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24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43號
李慶玲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原 告 李慶霈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被 告 羅煥城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世豪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勲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蔡明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李慶霈為原告李羅秀璧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原告李羅秀璧於民國113年9月1日死亡,其子女李慶雲、李慶霈、李慶鳳、李慶玲為其繼承人。惟李慶霈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李慶霈承受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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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