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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43號
原      告  李慶雲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李慶鳳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李慶玲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
原      告  李慶霈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被      告  羅煥城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被      告  世豪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複 代理 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慶霈為原告李羅秀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羅秀璧於民國113年9月1日死亡,其子女李慶雲、李慶霈、李慶鳳、李慶玲為其繼承人。惟李慶霈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李慶霈承受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