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278號
被 告 黃素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