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381號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義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