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52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誼富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75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