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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60號
原      告  禾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廖政壹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委任書第5條第7款約定:「因本委任書涉訴訟時,委任人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