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560號
被 告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委任書第5條第7款約定:「因本委任書涉訴訟時,
委任人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
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