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5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
答辯狀並附具相關證據
,另檢具繕本1份過院。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權金計算書(含本金、利息、
迄今積欠之金額),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