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6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863元,及其中新臺幣90,557元自民國10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217,306元自民國10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07,8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